【长期申请】上海市城市化生态过程与生态恢复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

上海市城市化生态过程与生态恢复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管理办法(2024年)


为规范上海市城市化生态过程与生态恢复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的管理,广泛吸引国内外学者参与合作研究,确保其在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工作顺利进行。现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访问学者的条件:

(1)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具有博士学位,在所从事学科或专业领域中取得重要业绩,具备国内、国际影响力或潜在的影响力。

(2)已在或曾在国内外城市生态相关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任职,自愿以兼职方式来重点实验室访问,担任客座研究人员(包括高层次访问专家、客座研究员、客座副研究员、项目联合主管、访问研究生等)。

二、访问学者可采用本人自荐、专家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重点实验室提交申请书。经重点实验室室务会审议通过后,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

三、访问学者不受国籍和年龄限制,聘任期为1-3年,聘书颁发日期起算,如工作需要续聘者,继续签署续聘协议。

四、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从事的科研工作,应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符。

五、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可申请使用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仪器设备、野外台站、办公室,同时应服从重点实验室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学校和重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仪器使用收费标准同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

六、鼓励访问学者申请本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访问学者获得资助后,在项目期内,每年来室访问工作时间应在3个月以上,每年来室访问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七、访问学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处理重点实验室合作科研成果,不得泄露尚未公开的阶段性成果和技术,以及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

八、访问学者利用本重点实验室条件进行科研,在鉴定、发表论文、申报成果等时(获得本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访问学者按本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条例执行)需署名重点实验室(可以是非第一单位)。

九、欢迎访问学者以重点实验室名义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组织、联络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发挥访问学者在国内外的影响,吸引国内外优秀学者来重点实验室讲学、交流、合作。

十、重点实验室定期对访问学者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考核内容包括研究成果、工作进展、学术交流等方面。根据考核结果和研究需要,决定是否续聘访问学者。如有需要,可提前解聘。

第十一条、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中做出有突出贡献者,重点实验室将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具体由上海市城市化生态过程与生态恢复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招聘流程:

1. 填写《上海市城市化生态过程与生态恢复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申请表》。

2. 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3项代表性业绩材料。

3. 申请人请将申请表和相关附件发至邮箱yli@des.ecnu.edu.cn,邮件主题请注明“申请人+姓名”。

4.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1-54341135


上海市城市化生态过程与生态恢复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