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化生态过程与生态恢复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华师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华师设(2006)19号))、华师大《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设备处,其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对仪器设备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管理,采用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需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仪器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作好使用记录。 

第四条 未经同意,仪器设备一律不得随意拆改、调换、私用或外借。 

第五条 安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采取切实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震等防护措施。  

第六条 使用及保管人员如变更或离校,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本实验室仪器使用须先预约后方可使用。预约制度:

        1)凡使用本平台仪器者,必须提前两天预约,并登记需使用时间段。

        2)预约者须按照预约时间准时前来使用所预约的仪器。

        3)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预约时间使用仪器的,务必提前一天取消预约,并告知管理人员。否则,将按照实际预约时间收费。

        4)请尽可能准确估算仪器使用时间,若下面时段已被别的用户预约,请及时结束测试。

        5)仪器使用严格按照预约顺序使用,若未预约,只能在预约空闲时间使用,而且使用完毕要找管理员补约。

        6)若多次预约后均未按照预约时间使用仪器,将取消以后该预约者预约权利。

第三章 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与保管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包括以下三类: 

        (一)  单台(件)价格为 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或软件; 

        (二)  国家教委统管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表一); 

        (三)  单台(件)价格不足 30 万元人民币,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 新购进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履历书及各种记录(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保养检修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等)。制定操作规程,包括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用范围、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挂在醒目之处。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在使用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定岗、定员原则。定岗指对某台仪器设备确定岗位责任和工作要求;定员指根据岗位的责任及工作要求配置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安全防范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基本操作培训,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做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按时、客观、认真填报使用效益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操作,建立安全制度,定期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与报失

第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技术性能显著下降者; 

        (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者; 

        (三)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改变等种种原因而基本丧失使用价值者; 

        (四)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甚至超过其本身价值者。

第十四条 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致使仪器设备被盗、丢失或损坏,属责任事故,责任人须予以赔偿。赔偿额度核算如下: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或部件的,只计零配件或部件的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三)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按其损坏或丢失时的市场价折旧后计赔; 

        (四)全损或丢失的仪器设备按实际已使用年数折旧后计赔: 

        1、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工量具:按 15~20 年折旧计算; 

        2、光学仪器设备:按 10~15 年折旧计算;

        3、电脑等电子设备:按5~6 年折旧计算; 

        4、如仪器设备已超过使用年限,应根据客观实际情况酌情计价赔偿。

第五章 收费原则及标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对外采用有偿服务方式,按有关收费标准收取使用费。

第十六条 实验室通过核算原材料消耗费、水电费、适量的仪器折旧费、人工费等运行成本,并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并在网上公示。

第十七条 使用收费标准按照校内、外服务对象的不同有所区别。特殊情况可协商而定。

第六章 开放使用流程

第十八条 凡申请使用仪器者需提前预约才能使用。

第十九条 仪器使用先使用后结算的方式。

第二十条 使用后确认使用机时,然后付费。

第二十一条 付费可采用校内转账、校外开收据、校外开发票(需缴营业税5%,附加税0.65%)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科研工作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向实验室提交“预约测试登记表”及实验研究大纲附件,预约申请使用相关的大型仪器设备;预约通过后按计划完成测试任务;

        (二)测试完成后,实验室网上提交“测试结算表”及测试费清单附件,由申请人确认并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研工作使用一般仪器的程序

        申请人与仪器所在实验室预约并提交“委托测试登记表”;测试完成后,实验室提交“测试结算表”及测试费清单附件,经申请人确认并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执行。

第七章 使用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所收取的仪器设备使用费由实验室与设备处统一管理。所收仪器设备使用费用作: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维护维修;实验室运行的耗材、水电、场地等;实验室建设、改造;实验人员培训、参加会议、编制报告、发表论文、加班劳务费等。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的90%拨付实验室,10%留存学校。

第二十六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费,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实验室收取的开放使用费将返回本单位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供 开放使用的仪器设备购置配件、耗材、维护修理及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可提取开放使用费总额的 50%,作为劳务费、业务往来接待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奖励,50%进入华东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开发和耗材购置等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使用重点实验室开放仪器的项目,如有相关成果在国内外期刊杂志上公开发表,请注明实验室名称。中文为“上海市城市化生态过程与生态恢复重点实验室”,英文翻译为“Shanghai Key Lab for Urban Ecological Processes and Eco-Restoration”,简称“SHUES”。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附件:

表一 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目录

l.电子显微镜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2.电子探针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3.离子探针

15.顺磁共振波谱仪

4.质谱仪

16.气相色谱仪

5.各种联用仪

17.液相色谱仪

6X光荧光光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7X射线衍射仪

19.电子能谱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20.热天平

9.紫外分光光度计

21.差热分析仪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22.超速离心机(每分种4万转以上)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23.图象分析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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